在离婚冷静期内,夫妻一方对离婚协议进行修改,需要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进行。

 

因为在离婚冷静期内,双方的婚姻关系并未解除,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可以对离婚协议书进行修改,但不能单方面修改。

 

如果双方协商一致修改了离婚协议,建议重新签订一份修改后的协议。在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并提交修改后的离婚协议。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协议在未领取离婚证、未在民政局备案之前是可以修改的;而一旦领取了离婚证,离婚协议即在民政局备案,此时一般不能再修改。如果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可以请求法院重新分割财产。

 

另外,如果在离婚冷静期内,一方反悔不愿意离婚,或者冷静期满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都将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若双方无法再就离婚事宜协商一致,想协议离婚则需重新走程序,经过又一个离婚冷静期。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充分证据,也可以选择诉讼离婚,而不必经过对方同意。

 

同时,如果冷静期内发生家暴等情况,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离婚,并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及时报警、就诊以保存警察的询问笔录和医院的诊断证明等,也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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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在离婚冷静期内,夫妻一方对离婚协议进行了修改,该如何处理?》发布于: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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